郑知心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为广州市番禺区某厂员工争取到工伤赔偿款
来源:郑知心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9-12
浏览量:737

一、案情介绍:

广州市番禺区某厂在与朱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,要求朱先生签了一份《要求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声明》,该厂未给朱先生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。2012年3月25日,朱先生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厂工作时,不慎被啤机压伤,后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,并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,停工留薪期为一年。朱先生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00元(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)。该工伤事故发生后,广州市番禺区某厂只负责了朱先生的医疗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每天20元的生活补助费。朱先生与该厂就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。广州市番禺区某厂有以下几个观点:1、朱先生签了《要求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声明》,则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应由朱先生自己承担,单位不同意给予赔偿。2、即使赔偿,该厂认为朱先生要求的按3900元的月工资标准作为赔偿基数过高(其实就是认为朱先生没有工资标准的证据)。3、该厂认为朱先生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已经按月支付,不同意赔偿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。鉴于以上理由,单位只同意赔偿朱先生6万元。还扬言如果朱先生不同意该数额,将通过仲裁、一审、二审、执行程序拖时间。

二、律师分析:

朱先生找到本律师,本律师分析认为:首先,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,单位要求朱先生签署《要求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声明》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该声明应属于无效。其次,关于朱先生的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在单位,而非朱先生,单位如无证据证明朱先生的工资低于3900元每月,则应按朱先生主张的3900元每月计算。再次,单位是否支付了朱先生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由单位举证证明。最后,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广东省属于一裁终局,不会拖太长的时间。基于以上几点,建议朱先生通过申请仲裁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裁判结果

本律师受朱先生委托,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,仲裁请求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约16万元。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后,完全认同本律师分析的观点,裁决支持了朱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共约16万元,且该裁决系终局裁决,即朱先生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。该厂拿到该裁决书后,也改变了原来的态度,积极联系本律师,希望能和解。考虑到将来的执行风险,另朱先生又想回老家,希望尽快解决该纠纷。本律师在征得朱先生同意后,代表朱先生与广州市番禺区某厂达成了和解协议,约定由该厂在签订和解协议当天一次性支付朱先生工伤赔偿款15万元,朱先生放弃其他赔偿。协议签订当天,朱先生已获得了15万元工伤赔偿款。至此,朱先生与广州市番禺区某厂的工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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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知心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2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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